对渎职犯罪应“零容忍”
据介绍,吴洪明自案发以来,几乎很少为自己前后两次滥用职权所造成的严重恶果而自责,倒是对于自己受贿的行为作过一些不痛不痒的忏悔(见本栏下一篇文章)。这种认识和心态,在当下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非常典型。
“存在的并不代表着合理,约定俗成并不就是合法。”吴洪明案件的公诉人、芜湖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梁英斌在分析吴洪明案件教训时,着重批驳了这样的心态。他说,当前在大发展的前提下搞招商引资,一些地方政府有着许多约定俗成的做法,其中不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一些官员因此而受到惩处,竟然还觉得内心不平衡。吴洪明案件就是其中的典型。
查处吴洪明案件的组织指挥者之一、安徽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陈晓燕对此也感触颇深。她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有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这是造成当前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的主要原因。而正是这种“泛容忍”客观上纵容了更多吴洪明们的不断涌现。“如果说反贪针对的是官员为官从政的底线――是否廉洁――的话,那么反渎‘反’的则是权力是否被滥用,也就是说,作为政府官员,你不能越过红线去行使权力,否则就有可能像吴洪明一样,触犯了法律的‘高压线’。”陈晓燕说。
合肥市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纪委副书记张东平非常赞成这一判断:“我们以往讲职务犯罪,大家印象当中都认为只是说经济犯罪,其实不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该为的乱作为,该作为的不作为,其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这在许多领导干部中认识还不是很到位,他们有的甚至还对此抱有同情。”他因此提醒各级公务人员:不管你是为了招商引资也好,还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也罢,都决不能闯红灯,一闯红灯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吴贻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