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强行“变通”让国家损失6400万
虽然这一次所造成的近400万元的损失已经相当惊人,但吴洪明在后来处理一起土地出让过程中的违规决策时所造成的损失更让人触目惊心!
2003年4月22日,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和安徽铭基金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基金诺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将位于蚌埠市涂山路南侧、延安路东西两侧面积362848平方米的地块出让给铭基金诺公司,由该公司用于商业开发,出让价格为每平方米1020元,总地价为3.7亿多元。合同还约定土地出让金分四次支付,至2005年3月1日前全部付清。
2003年12月,在交纳了前两期土地出让金后,铭基金诺公司取得了该地块东西两侧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及使用证,面积分别为101867.169平方米和79552.92平方米,并投资开发“华夏第一街区”项目。此后铭基金诺公司因资金困难没有交纳剩余的土地出让金。2005年10月,该公司董事长陈某提出,由政府收回土地或者引进别的公司开发。经新城区管委会联系,福建省厦门市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公司”)有意开发此地块。
按照有关规定,如果要再引进别的公司来开发,首先必须由政府将土地收回,再根据新的土地评估价格将其出让给新引进来的公司。然而也许是招商引资心切,抑或是“从大局考虑”,吴洪明却指示采取“变通”的方法,迅速将这块土地直接由铭基金诺公司转让给了新引进的公司,尽管铭基金诺公司没有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2005年12月初,吴洪明带领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国华等人前往厦门宝龙公司总部进行考察。在厦门,吴洪明决定由宝龙公司接手开发该地块,同时要求于2005年12月18日在蚌埠举行签约仪式。
2005年12月12日,为解决宝龙公司用地问题,吴洪明主持召开关于铭基金诺“华夏第一街区”项目土地问题专题调度会。会上,新城区管委会总工程师柏京提醒说,铭基金诺公司只取得东西内环的土地使用证,外环没有土地证而不能转让。但是吴洪明压根就听不进去,仍然拍板让新城区管委会与国土局密切配合,采取“变通”的方法限期完善转让所需的各种手续。
会后,按照吴洪明的要求,新城区管委会于2005年12月13日与铭基金诺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新城区为该公司垫付剩余土地出让金;铭基金诺公司将延安路东侧面积为192312.06平方米的土地(折合288.47亩),按原土地出让价格(每平方米1020元)转让给指定的受让方宝龙公司。第二天,新城区管委会用自有资金4400余万元,采取“代收代付”空转的方式,经多次往复转款,造成了铭基金诺公司已交纳办理剩余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土地出让金1.91347亿元的假象。
2005年12月18日,铭基金诺公司与宝龙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将原铭基金诺公司所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总面积为192312.0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宝龙公司,转让价格仍为2003年4月22日铭基金诺公司与蚌埠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同日,新城区管委会与宝龙公司签订投资了协议书。
这一切终于在吴洪明给定的时间表内,以火箭式的速度如期“偷渡”成功。
2005年12月22日至2006年5月23日,宝龙公司分6次交纳了1.9亿多元的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后经评估认定,该宗地块中被违规转让的90445.05平方米土地,其时每平方米价格已升至1729元,比原先的每平方米1020元升值了709元,这样,仅此次违规转让,就在土地出让金上给国家造成了6412.54万余元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