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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的奥运 廉洁的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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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监督平台,接受人民监督

    除了打造“阳光奥运工程”,奥组委还提出“廉洁办奥运”的要求。为了做好奥运监督工作,2001年12月13日,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监督委员会成立,它负责对整个奥运筹办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委员会委员来自监察部、审计署、财政部等有关中央部委及北京市。

    奥运监督委员会成立后不久,经过认真论证研究,制定了《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方案》,明确了奥运监督工作的原则和基本思路。同时,北京奥组委、北京市政府、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等直接承担奥运会筹办工作的单位都相应地建立起专门的奥运监督机构,形成内外结合、上下覆盖的监督网络,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监督机构的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形成监督合力。

    “北京奥运会筹办工作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参与组织、建设和筹办奥运会工作的单位主要是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任建明指出,除了对奥运筹办工作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廉洁奥运责任制势在必行。

    正如任建明所说,北京奥组委在2006年8月制定了《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关于廉洁办奥运责任制的规定》,明确了奥组委各部门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上的责任。北京市在奥运场馆建设监督工作中,针对监督对象的不同,明确了三类责任主体的责任:一是监察机关对政府部门及公务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责任;二是政府职能部门对奥运场馆工程建设的监管责任;三是市国资委、北京市“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各参建单位等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企业自律等方面的管理责任。

    为进一步落实监督责任,增强责任意识,各地区各部门都与有关管理和参建单位签订了责任书。北京市推行两个“责任书”:一是由市监察局与市政府18个相关委办局和8个有奥运场馆工程建设监督任务的区政府签订《监督工作责任书》;二是由市国资委、市“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和参与奥运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工程建设监督工作责任书》。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山东省青岛市等在奥运场馆建设工作中也严格落实责任制,由监督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负责人签订奥运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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